【摘要】自2017年1月1日起,南京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今年5月1日起,南京市调又整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负担;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及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25%,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下的部分,个人自付比例不变。
慧择提示:南京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又有新亮点,其中在支付范围和标准的二级医院医疗费用,生育基金全部报销,并且调整了顺产、助娩产、剖宫产的个人自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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