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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提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

更新时间:2017-08-26 20:42
    从今年10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上调40元,依次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430元、二类400元、三类370元、四类340元。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11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两金"调整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次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调整属于省政府近期的6项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的惠民政策之一。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密切相关。"十五"期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了两次:2004年7月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0元,2005年又增加了15元。由于2004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较大,提高了180元,相比之下,失业保险金调整幅度较小,当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仅为最低工资标准的48%。

鉴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等因素,为了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支持国有企业改革,2006年,我省大幅提高了失业保险金标准,四类标准涨幅均超过了120元,达到一类390元,二类360元,三类330元,四类300元,当时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已经达到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我省以前的医疗补助金是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按失业保险金7%的比例发放的。从去年开始,考虑到我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只有十几元的医疗补助金,因此也适当提高了医疗补助金标准,由7%调整为10%,以缓解失业人员看病难的问题。这次医疗补助金调整后,四类人员每人每月将分别领到43元、40元、37元、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