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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房屋租赁新规定

更新时间:2017-08-27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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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指公司在谋取自身及其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因此,公司对员工的住宿问题也要有相关补充,是给员工提供住宿,还是给予相应的补贴。近日,上海对其租房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近几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中频频暴露出群租问题。要加强对该问题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利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利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针对这些情况,《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规定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办法》同时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代办租赁合同必须备案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提出了新要求: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不符合本规章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明确不得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对于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确不得收取佣金。
  为了进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赁制度,推动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了代理经租制度。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规定,将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租期低于1年不得调房租
  《办法》在加强承租人利益的保护方面也有新举措。针对以往出租人随意调整房屋租金的现象,《办法》对出租人在约定和调整租金的时间作了适当的限制: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其次,《办法》规定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租客有15天优先购买权
  
《办法》第二十条中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事先通知承租人;未约定的,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此外,市房管局还根据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应当由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范、或者不具有操作性以及没有必要规定的内容进行了删除。政府是社会最具公信力的组织,它对社会诚信系统建设具有根本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因此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政府应积极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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