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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简要解析

更新时间:2017-08-27 20:43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北京市政府积极出台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引起广泛关注。根据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得知,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自愿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参保,费用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4%,超出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

  保障对象
  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标准
  北京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超出的费用则需要国家来补贴。


  经营管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北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慧择提示:北京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指出,凡参加北京基本医保制度的企业均可为在职或退休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金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用,不可划入个人医保账户。若当年的补充医疗保险金有结余,那么可结转至第二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