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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前行道路“左右摇摆”

更新时间:2011-11-04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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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不少企业环境污染风险居高不下,而又缺少相关补救措施,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污染对环境及周边居民造成的损害也逐渐暴露出来。那么,面对环境污染的风险,保险会对其有什么样的作用呢?。
  保险为企业和个人加道防护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即排污企业或个人投保该险,当发生污染事故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承保协议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的发出可谓拉开了“为环境加保险”行动的序幕。随后一些地区,如深圳、重庆、沈阳等地作为试点城市,开始了政府推动的试点工作,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保险公司也开始大胆实践,开展品种开发、市场调研等行动。
  据了解,目前,像人保财险、平安产险、中国太保等国内多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针对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造纸、重化工、有色金属采选冶炼等易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且事故损失较易确定的行业。
  业内专家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际上是为环境又增加了一位防污监督者,为污染事故提供了一个处理者,为环境污染风险增加了一个承担者。
  根据承保该险种的几家保险公司人员介绍,在谈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条件以及风险评估和事故相关理赔时,他们表示:“首先,对于承保条件,保险公司在承保前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对投保企业进行了解和调查,目的是评估污染的风险,并对其提供风险教育及管理手段,一旦发现漏洞,会要求企业整改;如果企业风险太大,保险公司会直接放弃承保,只有企业履行了保险公司的整改意见,才能签署保单或者续保,这即是在运用保险这一市场手段来监督排污致染的企业或个人。”
  其次,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若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险公司会进行勘察,勘察属实后,再进行理赔,这样有助于投保方解决环境污染事故,缓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负担。例如,在2008年12月,环保部向媒体发布了全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当年9月,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该企业赔偿部分村民后,又有120户村民要求赔偿。之后,该企业联系了承保该险种的平安财产保险公司,经核查属实后,该公司及时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由此可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将是污染事故的有力处理者。
  最后,环境污染导致的后果具有风险特殊性,风险往往会超过出事方的承受能力,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风险被保险公司分流,降低了风险的承担压力。
  知易行难,企业投保率偏低成难题
  平安产险公司相关人员表示,2008年4月,平安产险向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出了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当年9月开始接到保单,当月就签下了3笔保单。但截至目前,根据平安产险统计的综合投保率来看,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占排污企业的比率一直偏低。
  据悉,深圳是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08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全市仅有8家企业与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签单;2010年,此8家企业中7家续保。
  今年8月15日,深圳保监局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在深圳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通知》,推动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提出了对未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采取停产整治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申请新改、扩建项目的一律不予环保审批、换发排污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审验通过等要求。从中可看出,深圳保监局此次加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力度,并在政策上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那么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率偏低的原因是什么呢?
  深圳保监局:首先是企业经营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漠视态度。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保险公司开展的业务具有一定的保守性,不能适应企业多元化的需求;再次,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确,保险定损和理赔机制不清楚,这些不健全和不确定的因素加剧了环境保险市场的不稳定性;最后,缺乏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其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车险、财产险等等大同小异,但主要是它的风险特殊性决定了其推行的难度。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往往超过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向了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承担的风险大,而不得不提高投保费率,这就造成了投保人的投保压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考虑到环境污染的风险特殊性,而对此选择避而不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积极性不高。
  政策支持应成为主要推动力
  面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两难境地,郝演苏认为,这就需要政府的支持,由政府承担保险公司能够承受的风险能力以外的风险。即政府成为环境污染风险的最后承担者,成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背后的坚强后盾。目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不力,排污企业的投保意识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着重强调政府的作用,有了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才能更加顺利地推行。这就类似于我国的农业保险,为了推动这一险种的发展,政府可适当地采取一些措施,如给予农民一定的保费补贴,以减轻其承担的保费压力;或给保险公司一定的政策优惠,促使保险公司降低投保费率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的险种,这就需要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政府的支持将成为它顺利推行、推广的一大动力。
  此外,国内一些保险学者也提出了一些看法,如完善立法,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行政管理和推行的强制性;建立并完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确立污染损害赔偿的标准,实现损害的量化计算;有效利用国家认可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等等措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尚处在完善和发展的阶段,但在国外已得到有效利用,并成为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有效市场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不能确保环境不受污染,也不能全力抵制风险,但它的推行将有助于运用保险机制改变企业或个人“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形成“保险后再完善”的绿色发展道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未来市场发展的前景不可估量,这一保险在促进我们更加注重环保、创建和谐文明城市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和政府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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