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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更新时间:2016-10-27 18:17

【摘要】为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创新发展,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文件精神,枣庄市环保局和市金融办下发《通知》,在全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预防重大污染事故,部分企业将强制参保
  《通知》指出了被纳入试点参保的企业范围。《通知》中标注,产生、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责任保险。包括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硐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近3年内发生过严重污染事故的企业。
  同时,将鼓励包含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使用Ⅰ、Ⅱ、Ⅲ类放射源的企业;产生、排放二恶英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企业投保信息将成银行信贷评估标准
  《通知》规定,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包括: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了救治或者抢救第三方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清污费用;由投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责任。
  对按规定投保的投保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鼓励和引导措施,将投保企业投保信息及时通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将企业是否投保与环保专项资金拨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核发,清洁生产审核等制度的执行紧密结合。

  发展责任保险,枣庄2020年保险深度达到5%
  2016年4月份,为推动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创新发展,有效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枣庄市印发《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提到,到2020年,枣庄地区要达到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的整体目标。并通过5—10年的努力,初步建成保障更加全面,功能更加完善,运行更加稳健,形象更加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
  《意见》强调,到2016年底,全市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同时,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化基层基础风险保障。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政策,全面推行电梯责任保险。加快发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以及各类职业责任保险。开展城市住房质量责任保险。

  慧择提示:枣庄市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硐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并且将参保信息纳入银行信贷评估标准,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此外,该市还将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城市住房质量责任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