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苏州工伤保险出台新的条例后,不少人注意到,苏州工伤保险条例有五大变更。其中,变更范围包括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工伤认定等。下面是详细解读。
扩大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新旧《条例》第2条)
适用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工商户及其职工,实际上只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
增加了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确定方式(新旧《条例》第10条)
新旧《条例》均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新旧《条例》第12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除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外,新《条例》增加规定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亦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
增加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新旧《条例》第14条)
主要变动为: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大大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变动(新旧《条例》第16条)
第一,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的均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第二,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慧择提示:苏州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如上。可以看出,新的条例有无处变更,变更后条例使用的范围更广,服务更加人性化,程序更加严谨化,苏州市民的利益保障力度达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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