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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介绍

更新时间:2017-08-26 06:50

  【摘要】参保人了解一些工伤保险条例的知识是很必要的,苏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不仅详细介绍了工伤认定标准,还具体说明了伤残鉴定等级。下面是对苏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介绍。

  伤残鉴定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伤残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工伤认定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员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慧择提示:从上文不难看出,苏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对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另外,广大参保人员在申请工伤赔偿时,一定要注意携带齐全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