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兴安盟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6-09-07 11:39
  【摘要】兴安盟失业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第1~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兴安盟要求各盟市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除了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内蒙古此前还对失业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具体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兴安盟失业保险赔偿标准的介绍,如要领取失业保险金,市民要提前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去申请,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失业保险金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