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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生育保险有新规妻子无业也有津贴

更新时间:2011-10-19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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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政府近日出台《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职工本人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经办机构发放。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育(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生育政策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同时,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支付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本人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这即意味着:缴费的男性职工一旦其爱人没有工作,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照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即报销医疗费和领取生育津贴。
  同时,规定中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将会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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