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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更新时间:2016-08-10 11:49
  【摘要】应江苏省政府的要求,连云港市政府对《连云港市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改,包括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明确工伤保险缴费基率、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等内容。下面则具体介绍连云港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内容。

  一、扩大的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明确将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纳入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覆盖面。

  二、明确工伤保险的缴费基率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明确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首次明确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四、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五、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时的工伤认定方法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首次明确工伤康复问题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七、明确停工留薪需凭病假单确定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其作出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的,应当及时恢复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职工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八、大幅简化工伤补助金计算方法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在旧办法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不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不同标准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新办法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明确规定了不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两金的数额仅与伤残等级有关,与当地人口预期寿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均不再发生关联。

  慧择提示:连云港工伤保险条例中,还增加了保持职业病加付,取消公司清算加付;完善退休前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偿付标准;增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明确工伤复发导致伤残等级改变的待遇;明确兼职的每家用人单位均应缴纳工伤保险等内容,以便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