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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推出大病补充保险 最高可获30万补偿

更新时间:2016-08-10 10:44

  【摘要】“救护车一响,一年猪白养;住上一次院,三年活白干;十年努力奔小康,一场大病全泡汤。”这是大病对一个家庭影响的形象描述。即使在全民医保的今天,仍有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焦作市因此推出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探索出一条解决困难群众因病致贫的新路子。

  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
  自2009年医改实施以来,焦作市实现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城乡居民的全覆盖。
  大病补充保险,是针对困难群众建立的“特惠制”补充医疗保障,也是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延伸,进而解决困难群众看不起病、加剧贫困问题。其保障对象为具有焦作市户口、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困难群众,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案例:焦作市高新区杨庙镇的村民贺风琴,和丈夫育有一儿一女,全家靠其丈夫微薄的收入和低保生活,属于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今年4月12日,贺风琴患主动脉夹层,住院一个月花去了20多万元,合规费用150517.73元,新农合报销115231.57元,大病保险报销9970.65元,大病补充保险报销8379.99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负担。

  为15万名困难群众购买保险
  大病补充保险年度筹资人口基数以民政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众人数为准。2016年焦作市大病补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此项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市财政局设立大病补充保险财政专户,产生的利息计入保险资金。大病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设立大病补充保险资金账户。
  2016年,焦作市、县财政筹资1020万元,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购买服务,为全市15万名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商业保险医疗救助。

  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在保障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实行分级诊疗,落实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引导患者合理有序就医。
  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不列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10%、20%,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开展“医疗巡查、医疗干预、医疗审核”为主的风险管理,确保困难群众实际受益水平。

  年度最高可获30万元补偿
  据了解,此项制度将按照保障最需、精准扶贫原则,设置大病补充保险理赔起付线,分段按比例赔付,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赔付比例越高。同时,根据运行情况和筹资标准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困难群众加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后,其年度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经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分段按比例赔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内(含)的部分,直接按政策赔付;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先由大病保险补偿,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赔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慧择提示:为有效解决因病致贫情况,焦作实施了大病补充保险,具体做法是基本医保报销-大病医保报销-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的实施,更是大大减轻了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