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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有新规

更新时间:2017-08-26 00:17

  “您听说了吗?咱们参保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又调整了:门槛降低,报销比例提高了,真是越来越好了。我啊,还要赶紧去宣传,这么好的事要让大家都知道。”张大娘乐呵呵地逢人便说。连日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进一步调整,成了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主要话题。

  缴费“一如既往”

  据了解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每年7月至8月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缴费(全日制学校和幼儿园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乡镇居民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登记缴费。

  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负责人表示,今年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去年一样,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每人每年缴费3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不缴费;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3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16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8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待遇“涨”字当头

  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的居民医保政策中,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医疗费用保底报销比例均有了提高。其中,城镇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均上调了5个百分点。参保城镇居民住院治疗符合相关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保底报销比例提高到了35%。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中,全日制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万元调整为18万元;“三无”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万元调整为11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来的每人每年7万元调整为10万元。

  此外,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两个病种纳入了门诊特大病报销范围,而肝豆状核变性、脑性瘫痪、活动性肺结核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重性精神病人药物治疗等5个病种纳入了普通门诊慢性病报销范围。

  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科负责人提醒,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居民,将从9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医保待遇,逾期不缴或未足额缴费的居民不享受。另外,9月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可提前在社区预缴参保费用,待新生儿出生后其户口信息被医保中心录入后,当年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为保障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对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实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参保人员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纳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保障范围。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分别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列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