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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更新时间:2017-08-26 09:40

  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全国79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也是全国3个重点评估城市之一,经过积极筹备,从10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这是市委、市政府为广大城镇居民推出的一项利民惠民措施,体现了对保障城镇居民困难群体医疗需求的高度重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城镇居民,实现城镇全民医疗保障,是我市城镇居民医疗制度改革的又一次跨越,是医改进程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根据国家新政,今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其中新增80元中央财政承担60%,省及省以下财政承担40%。省人社厅等部门要求各地加强沟通协调,及早落实补助资金,重点向困难地区、困难人群倾斜。

  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是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省人社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对本地区现行支付制度运行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全面总结,并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医疗保险付费方式。同时,确定合肥、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铜陵、安庆七市为省级重点联系城市,其他各市选择本级及部分辖县(区)探索付费方式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

  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增强制度吸引力的客观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的要求,今年要普遍开展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对此,省人社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改革创新,通过扎实工作,将门诊统筹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尚未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抓紧出台相关政策,尽快组织实施;已经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要进一步调整完善政策、加强管理。

  城镇居民因病转外治疗的,须逐级转诊,在省级医院治疗的,由市三级医院开转诊证明,在北京、上海等省级以上医院治疗的,由省级医院开转诊证明。在办理完转诊手续后,提供转诊证明、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关系所在区县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