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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07-19 18:08
  【摘要】日前,天津市正式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将从加快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完善医保报销政策等10各方面推出34项政策,切实提高医保在医改中的作用。下面我们看看2016年天津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

  1.统筹方式变更
  用人单位由按大病统筹模式变更统账结合模式、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两项无需再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对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单位,因生产经营好转申请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即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以及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包括只有退休人员而无在职职工继续缴费等)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

  2. 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
  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费的人员,一并参加职工医保并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医疗保险费的两类个人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待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

  4.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5.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慧择提示:2016年天津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规定统筹方式变更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等条例,新政策的实施使天津大病医疗报销范围更广,保障了市民患有大病带来的经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