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应该采取何种原则来划分?从本世纪20年代起,国际上陆续曾经采用过合同关系原则、疏忽原则、保证原则,现在正越来越多地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我们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些原则。
假如您在餐厅用餐,餐桌上的啤酒瓶突然爆裂,炸伤了您和您的同伴,您是否能向啤酒的制造商索赔呢?如果采用合同关系原则,您就得不到赔偿了,因为您与制造商之间没有签订过购买啤酒的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因此从1916年开始,疏忽原则代替了合同关系原则。但问题仍然存在,您必须证明对方有疏忽行为,即承担举证之责,这也是相当困难的;因为瓶子爆裂是个意外,不是每个啤酒瓶都会这样,您无法证明制造商在生产时有疏忽之过。在之后实行的保证原则里,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受害者不必再举证对方的疏忽,只要证明产品的质量和厂商的说明书不符,并由此给自己造成了伤害就行了,说明书就是制造商的保证条约。可在这个案子里,您还是得不到赔偿,因为啤酒商没做过这类的保证。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您才可以获得赔偿,那就是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即使厂商做到了适当注意以避免伤害他人,但最终还是要对无辜的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您不再需要证明什么,只要把您的伤口给法官看,即显示损害的事实。
目前,严格责任原则已在国际上成为一种趋势,它的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地减少市场上有缺陷产品对认得生命与健康的潜在威胁,对消费者非常有利,反过来对厂商就相当不利了:作为企业,您的产品只要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您都有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正因为如此,产品责任保险成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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