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本世纪以来,尽管我国的责任保险在社会上呼声很高,但在责任事故越来越频繁、其后果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责任保险仍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或体系,其在整个保险业中所占地位依然极其低下。究其原因,主要有五大因素制约着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
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尽管立法的步伐加快了,可影响责任保险发展的民事责任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有的互相不协调,受害方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例如,近年来发生的瘦肉精、“齐二药”及“欣弗”药品事件等等,这些产品责任事故给消费者和企业双双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可我们找不到一部专门的产品责任法来解决或调整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只能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去寻觅相关的规定。问题是,这些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差,有的甚至相互矛盾。正因为如此,使得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不到合理的损害补偿。
另一方面,对于责任事故的处理,现有的法律制度处罚力度相当弱,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也参差不齐。如从2004年以来发生的包括煤矿事故在内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则缺乏力度,受害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非常少,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此外,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现阶段对责任事故的处理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处理原则,责任人的责任风险比无过失责任的风险要小得多。
二是公民维权意识不强,受到伤害后不索赔。造成这个现象发生的原因很多,一方面是公民不懂法,不知道有这方面的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是诉讼环境存在问题,懂法的公民想借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律主体不对等、举证困难、诉讼时期长等方方面面的难题,精疲力竭之后往往还得不到赔偿。
三是强制险种推广困难。例如,运输工具责任险、公众场所责任险在20世纪就有全国性或地方性法规强制推行,可至今收效甚微;再如,雇主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均是高度强制的普及性险种,可我国煤矿、建筑业等高风险行业的雇主责任保险到目前也仅仅还处于试点阶段。
四是责任险产品供需不平衡。虽然医疗责任险等逐渐成为新的业务发展方向,但职业责任保险的开拓与需求相比,显得严重不够;产品责任保险虽然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但主要是为了应付国际贸易的需要和为某些家用电器类等非主流产品服务的。
五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一方面,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责任保险不了解,其作用尚未被社会认识;另一方面,由于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总之,我国的责任保险发展还相对滞后,它一方面表明了责任保险的不发达,另一方面也表明了责任保险市场的潜力巨大。而要发展我国的责任保险,还需要各相关方的相互配合。从责任保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出发,需要政府、立法部门尽快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环境,需要国民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索赔意识与行动,需要行为人有责任心、法律意识与以人为本的思想;从经营的内部环境出发,保险人应加快开展责任保险市场调查研究并积蓄专门人才的步伐,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将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领域重点开拓的方向来发展。可以肯定,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的,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成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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