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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6-05-03 10:42
  【摘要】农村养老保险对促进城乡一体化有深刻意义,天津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对基金筹集、个人账号和养老保险待遇等方面都作出调整,正在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使得农村人们老有所养,缩小和城镇居民之间的养老差距,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基金筹集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在参保人个人缴费的同时,政府对应参保人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补贴标准设定为每年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40元、15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多缴多补。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自愿参保残疾人,按照个人缴费900元标准,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者部分养老保险费。其中: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为其代缴50%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个人账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
  个人账户储存额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依法继承。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返还给本人。

  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220元。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4元。基础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全额补贴。
  建立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依据本市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天津农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介绍,中国养老问题日益严峻,而农村养老保险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一项有效的惠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