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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细则介绍

更新时间:2016-04-27 11:08
  【摘要】为了进一步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减轻他们因工受伤带来的经济损失,河南省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政策,并积极出台相关条例。据悉,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共七章,包含四十七条内容,主要说明了参保对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费用缴纳、待遇赔付、违规处罚等方面。

  参保对象与缴费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条例规定执行。
  条例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基金构成与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省、省辖市建立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统筹地区储备金不足支付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先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工伤认定与申请
  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认定职工伤亡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应当以法定职权部门或者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为依据。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慧择提示: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包含的内容较多,上文只简单介绍了该地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与缴费、基金构成与管理、工伤认定与申请等内容,仅供广大职工参考。如果您将要参加河南省工伤保险,还应关注一下其缴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