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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7-08-26 04:11
  【摘要】为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保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江西省颁布了江西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细则,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该细则的具体内容。

  筹资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当年新农合筹资标准5%左右的比例(2013年不低于筹资标准5%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规定,在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或当年统筹基金中划出用于购买大病保险的资金。

  统筹层次
  2013年,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历年累计结余基金较多的设区市可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2015年,覆盖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

  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新农合的参合人。
  (二)保障范围 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慧择提示:上文就是新的江西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从筹资标准、统筹层次、保障内容三个方面做了简单阐述。市民若还有其他疑问,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查询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