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有一份FOB 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W/W)的一切险。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案例分析】
本案中货物是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所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这主要与FOB合同的特殊性有关。
第一,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起讫。FOB合同下,保险由买方办理并支付有关费用。因为FOB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与货物有关的风险,也在装运港从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买方投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即转移后的风险),而风险转移前(如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期间)发生的风险损失,买方概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当然不付责任。也就是说,在FOB合同下,虽然保险单上列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起讫不是“仓至仓”,而是“船至仓”,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起至货物运至买方仓库时止的风险损失。可见案例中提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之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即使发生的损失属保险公司承保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还必须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必须有合法的有效的合同关系。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保险合同一般指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但因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单方面签发,严格讲,它应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application for insurance)合在一起才成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投保人或受让人),才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本案中的卖方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索赔人不仅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而且必须享有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保险利益不仅指被保险货物本身,而且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受损,但被保险人未受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则不具备保险利益。对货物拥有所有权的人,一般对该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但国际货物买卖要经过许多环节,如 FOB 合同,在货物装船之前,风险由卖方负责,此时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如卖方凭提单、发票等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了押汇,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办理押汇的银行控制货运单据,对该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如买方已付款赎单,则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的只能是买方。无论如何,只有享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提出索赔,本案中的买方虽然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但在损失发生时尚不具备保险利益,故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3.索赔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所保险别的承保范围所属。
综上所述,可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1.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卖方为保险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我进口业务通常FOB 合同,对此须特别注意。另外,CFR合同、FAS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也作同样理解。
2.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拥有保险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本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索赔,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虽然他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其索赔。
3.保险公司只对其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向拥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和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赔偿损失,否则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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