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的损失计算
对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应按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和费用损失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1.对全损赔偿金额的计算。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通常都是定值保险。被保险货物遭受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均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全额赔付。如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时,须按实际价值作为赔款计算的依据。如果出险时货物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按保险金额赔付;如实际价值低于保险金额,则按实际价值赔付。
2.部分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1)数量损失的计算。保险货物中部分货物灭失或数量(重量)短少,以灭失或损失的数量(重量)占保险货物总世之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
(2)质量损失的计算。保险货物遭受质量损失时,应先确定货物完好的价值和受损的价值。计算出贬值率,以此乘以保险金额,即可计算出赔款金额。
完好价值和受损价值,一般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检验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受损货物在中途处理不再运往目的地,则可按处理地的市价为准。处理地或目的地市价,一般是指当地的批发价格。
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于一时难以确定当地市价,经协议也可按发票价值计算。
在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货物的保险价值按起运地发票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即CIF价值)计算。
国际保险市场对水渍险都规定有一定的免赔率,货物残损达不到免赔率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规定免赔率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残损时,
免赔重量(数量)=残损货物包数×每包原装重量(数量)×免赔率
赔偿重量=损失重量-免赔重量
3.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的计算。
(1)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共同海损损失有牺牲和费用两类。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是指应得到共同海损补偿的数额。
船舶的损失金额,按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包括临时性修理费用合理扣减后的换新费用)计算。如果船舶损失部分尚未进行修理,则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计费用计算。
货物的损失金额,按损失部分的到岸价格减去由于损失而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如果受损货物已经出售,而受损程度无法确定,则按该货物的到岸价格与出售净得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运费损失金额,按货物遭受损失而引起的运费损失金额,减去由于损失不必支付的营运费用(成本)计算。
(2)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形成后,因船、货、运费等安全所作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均须由受益方按照最后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应以航程终止时船舶、货物和到付运费的实际净值为基础,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计算。
船舶分摊价值,按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扣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并;或按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补偿额计算。
货物分摊价值,按货物的到岸价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事后收得的运费,根据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时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应比例的扣除,再加上列入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
4.有关费用损失的计算。如果被保险人在对受损货物进行处理时支付了出售费用,一般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均可加入损失之内由保险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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