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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大范围修订 拓宽险资运用范围

更新时间:2017-08-25 15:27
  【摘要】为了进一步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险法》在时隔六年后又迎来一次大范围修订。本次《保险法》的修订将遵循“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对保险行业地位的重要性再次进行了确认。

  《保险法》拓宽运用范围
  从历史来看,本次修订是《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上一次修订还是在2009年。据记者了解,2009年修订的一个重要亮点在于,拓宽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
  全国人大曾对外说明称,2009年版《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此外,还删除了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而在此之前,自1995年制定《保险法》以来,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只允许用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并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
  对比2009年修订来看,今年《保险法》修订的条款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比如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以风险管理为目的运用金融衍生品等。国金证券(600109,股吧)分析师贺国文称,明确放宽资金运用范围和资管机构设立权限,将有助于提升保险公司收益。
  事实上,除了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本次修订还在人身保险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增加年金业务。更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给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了互联网保险,比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保证交易安全。互联网保险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在业界看来,互联网保险法律地位的明确,将促进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产品销售和保费增长。

  《保险法》条款删除背后
  目前来看,无论是资本市场,还是实业投资,似乎都能看到保险资金的身影。在资本市场上频频举牌更是彰显了保险公司的财大气粗。
  从本次修订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能力也将极大释放。在保险公司经营方面,现行《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而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款则被删除。
  另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前款规定的资本保证。

  慧择提示: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将进一步明确其市场化道路的长远目标,对《保险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或者修订。除此之外,《保险法》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了规范,从而进一步保障保险公司的良好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