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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保局: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参保费用不低于15万

更新时间:2015-10-16 11:01
  【摘要】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安监总局等部门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指出,建筑工程项目的所有施工人员都要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且参保费用不得低于15万元。

  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和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后,为了把此项工作落 到实处,江西省宁都县坚持早谋划、早动手、早实施、早见效的初衷,针对县情,经过半年来的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做实调查摸底。该县人社局牵头与建设局、安监局沟通协调,组成调查小组,深入企业、工地、乡村,开展上门点对点调查,了解具体情况、采集一手数据,听取业主意见,摸清了建筑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在建项目、拟建项目、参保情况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特别是城建局非常重视,积极查找、提供资料,组织专人参与,据调查建筑业从业人员有近2000多人,其中80%是农民工,已开工大小项目89个,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86个(其中主体建筑接近完工的66个、在建的20个),公路项目2个,水利项目1个,拟建项目39个(其中公路项目3个)。

  提出意见建议。针对调查情况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五条建议上报到省市相关部门,为省市出台方案提供好的基础,1、建筑施工企业涵盖范围需更明确。建筑业是专门从事房屋建设、土木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的生产性行业,哪些具体行业需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畴,需一目了然,便于基层操作。《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工伤权益可参照执行”,没体现强制性。2、已核发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建设项目征收工伤保险费不够明确。初次参保会涉及许多在建项目,应根据施工进度、剩余工期等因素按比例调整参保费用。3、关于重复参保问题。省、市住建部门下发了文件,建筑项目都要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参保费用在15万元-75万元之间,如再参加工伤保险,属重复参保,总承包方不乐意。4、第七条,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一是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参照当地已执行工伤待遇的计发基数;二是按工伤保险政策,“1-4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转领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我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目前每月收益100元-300元居多,伤残津贴大概为2000元/月,补足幅度太大,基金支付压力大;1-4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无法转领养老金,其退休待遇又该如何解决?5、第八条,关于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先行支付可能引起死账呆账,造成基金流失。这些建议为省市出台实施方案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形成工作合力。调查摸底结束以后,向县政府作了专项汇报,提出了书面贯彻落实意见,县政府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年初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作为2015年度全县推进的重点工作。为了更快、更好形成共识、推动工作,4月下旬,人社局向县政府提交了《关于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的请示》,经2015年5月28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该县实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等赣州市实施方案出台后再结合实际贯彻执行。7月下旬,赣州市出台了具体实施方案,8月下旬县委副书记王宇飞同志亲自召集人社局、建设局、安监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房产局、教育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召开了协调会,会上各单位结合各自实际,就抓好建筑业工伤保险进行发言,提出了意见建议。王宇飞同志明确要求各部门要尽职尽责、共同把关、形成合力、倾力落实,一是把建筑工伤保险纳写入招投标公告,二是政府工程,中标企业未交工伤保险费用,财政在拨款时给予扣除,三是中标企业在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同时也要缴纳工伤费用。

  截至9月底,该县在生产的建筑企业有6家,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有4家,参保人员63人,参保对象为企业管理人员,以工程项目参保的有3家,参保人员500余人。

  慧择提示:对于所有建筑工人来说,参加建筑工程建设危险性高,所以承包方必须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来保障工人的安全。随着我国各个经济发达地区外来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农民工安全事故频发,为了保证农民工务工的安全性,工伤保险的各项改革意见都应立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