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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养老保险改革 增设职业年金

更新时间:2017-08-27 21:02
  【摘要】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财政部印发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云南省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告别养老“双轨制”。

  实施范围划定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此次参加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是在职在编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其待遇调整资金由原渠道解决,而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增设职业年金 单位缴纳8% 个人缴纳4%
  云南对职业年金的缴费标准是: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并分别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4%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变动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退休后则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出国(境)定居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在职期间死亡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同样可以继承。除以上情形之外,职业年金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

  权威释疑
  1 参保人员换工作怎么办?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 实际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3 延退人员养老金如何算?
  2014年10月1日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并轨前 在职期间不需要缴纳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两个因素:一是以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另一个是按工作年限分档。

  并轨后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缴纳比例: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机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所不同,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等)、绩效工资,但例如奖励性补贴之类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时间节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每月应扣:养老保险费应扣金额=上年个人12个月的缴费工资总额÷12×8%。
  我省规定:如果本人工资高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实行“300%封顶、60%托底”。

  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数为基数,每满1年,发给1%。

  慧择提示: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此后,养老保险将由“双轨制”变为“单轨制”,解决养老保险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