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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单位交20%个人交8%

更新时间:2017-08-27 04:43
  【摘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又将实施新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交20%个人交8%,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交8%个人交4%。新政明确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

  新政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昨日省政府正式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新政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交20%个人交8%
  新政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达到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交8%个人交4%
  省政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
  “新人”“中人”“老人”待遇计发办法不同
  “新人”待遇计发办法。“新人”指新政实施后参加工作、按照新政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新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中人”待遇计发办法。“中人”指新政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按照本办法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中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慧择提示:社会养老制度的改革将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升养老金缴纳的费用。比起社会养老保险,不少人更加乐于购买各种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保障内容更丰富,拥有多种不同的保障特色,以供不同人群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