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重庆9月起开展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工作

更新时间:2017-08-28 09:11
  【摘要】昨日,重庆市人社局下发2016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将一档、二档缴费标准分别上涨30元、80元,并决定于今年9月至12月开展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切实保障全市居民的根本权益。

  一二档分别涨30元80元
  按规定,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2016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可参加重庆市居民医保。
  与今年相比,2016年度重庆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有所提高,其中一档110元/人·年,相较于今年80元的标准上涨了30元,二档280元/人·年,相较于今年200元的标准上涨了80元。
  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

  今年9月至12月集中缴费
  市人社局表示,城乡居民集中缴费时间为:2015年9月至12月。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16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
  大学生参加重庆市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其缴费时间为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在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在2016年1月、2月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缴清费用的次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在2016年3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需等待90日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16年12月31日。
  在2015年秋季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参保缴费的大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新生儿独立参保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新生儿未独立参保缴费的,可从其出生之日起随参加居民医保的母亲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按比例报基层医疗门诊费
  居民医保的普通门诊费用如何报销呢?重庆市人社局表示,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可使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2016年的额度为每人80元。定额包干资金可以用于参保人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参保人员在普通门诊定额包干额度内可全部使用并且报销比例100%。需要参保人员注意的是:普通门诊定额包干资金属于居民医保基金,不属于个人所有。对没有连续参保缴费的居民,未使用完的定额包干资金不再结转和使用。
  2016年重庆市居民医保新增医保待遇:按照国家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有关要求,从2016年起重庆市将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制度。
  在定额包干基础上,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以及一级及以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就医购药费用,可由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一定金额,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实施。
  重庆市人社局提醒,参保人员对重庆市居民医保政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热线电话12333咨询。

  慧择提示:重庆市于9月起开展2016年度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并提高一档、二档个人缴费标准,以提高对居民医疗行为的补助,进一步减轻居民就医负担。并且,重庆市规定将按比例报基层医疗门诊费,允许医保基金跨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