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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将于明年1月起试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更新时间:2015-09-30 08:59
  【摘要】日前,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要求全国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南昌市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南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并对其保障范围、筹资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南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的参保居民。新生儿按规定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筹资标准方面,2016年度南昌将按每人32元的额度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中划出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

  《办法》在保险待遇上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10万元以上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公司按照90%的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年度4.5万元至10万元段内,也由大病保险公司按照90%的比例支付。值得一提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4.5万元以下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自付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南昌市城乡居民加权收入的医疗费用,由承办的大病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实行二次报销。

  此外,南昌市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享受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参保居民最高额度在35万元的基础上作相应额度的增加。

  慧择提示:南昌市将于2016年1月1日起,试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就医,避免因沉重的医疗费用负担而陷入经济风险中。南昌市还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筹资标准等作出规定,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根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