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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三类人员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更新时间:2017-08-27 17:34

  【摘要】为了积极响应山东省关于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通知,充分保障全市人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益,滕州市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三类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待遇。

  符合条件且自愿补缴者从9月14日起即可办理相关手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统一组织;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持相关凭证到市社保服务大厅二楼办理。

  据了解,按照政策规定,此次补缴的人员范围和条件是:滕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滕州市户籍,曾在省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此外,具有滕州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补缴基数和比例的规定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统一以补缴时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交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根据相关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年限和年龄的限定为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滕州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以上人员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符合个人身份补缴条件的人员中,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以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慧择提示:近日,滕州市启动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新政策,从9月14日起,符合补缴政策的三类人员可按规定进行缴费,以保障其能够及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障其基本养老生活水平,以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缓解社会老龄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