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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从10月1日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更新时间:2015-09-29 14:07
  【摘要】宁德市人社局近日发布消息表示,将从今年10月1日起降低生育保险费率,这不仅有利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还可以减轻用人单位和低收入者负担,从而更好的提高基金使用率。但很多人表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后,相关的待遇会不会也跟着降低,下文将会为您详细介绍。

  目前,生育保险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和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其中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和使用。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根据统筹地区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经对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测算分析,10月1日起,宁德市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将降低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保持为0.35%。此举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将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降低费率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下降。”市人社局医保科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进行费率调整的,因此,不影响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据悉,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等。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确定的产假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另外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的替代部分,因此,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用负担医疗费用。

  慧择提示:宁德市虽然此次降低了生育保险费率,但不影响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所以参保女职工不用担心。宁德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不仅调动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