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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下发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规定工伤认定标准

更新时间:2015-09-21 10:09
  【摘要】近些年,社会上因工伤而引发职工与单位的纠纷案件频发。为了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内蒙古自治区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标准、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事项。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情形也可视同为工伤。

  内蒙古自治区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并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

  慧择提示:内蒙古下发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认定标准作为明确限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内蒙古还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标准,以鼓励更多单位投保工伤保险,在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同时也能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