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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七提高”

更新时间:2017-08-25 01:47

  【摘要】为了推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大方县自2006年就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9年启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10年试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并轨统筹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人们的就医提供的保障。

  大方县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并轨管理以来,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有效破解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难题,实现了“七提高”。

  一是城乡居民参保率稳步提高,由2006年的72.7%提高到2015年的100%。

  二是人均筹资标准逐年提高,由2006年的45元提高到2015年的450元。

  三是报销比例大幅提高,从2006年的乡级60%、县级45%,市、省级35%、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20%提高到2015年的县属定点医疗机构100%,非定点医疗机构55%。

  四是报销封顶线不断提高,由2006年的6000元提高到现在的不设封顶线。

  五是补偿受益人次年年提高,从2006年的9.32万人次提高到2014年96.53万人次,受益人次翻了10倍,实际住院补偿比为71.26%。

  六是保障能力逐步提高,2006-2015年6月,该县共筹资城乡医保资金16.24亿元,补偿约13.5亿元。

  七是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在资金筹集管理、资金安全运行、基金监管、便民服务等方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有效措施。

  慧择提示:大方县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了七提高,这有利于解决看病难、因病致贫的问题,减轻人们的就医负担,切实保障人们的权益。此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七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