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猝死意外保险该不该赔
登山猝死不算“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没有签名的意外身故保险合同无效?面对登山者猝死的被保险人家属,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能站得住脚吗?
新疆有一座山峰名叫慕士塔格峰,传说山上曾住着一位美丽的冰川公主,她和住在对面山峰上英俊的雪山王子相恋了,但这有违天界法度,玉帝就用神斧劈开了这两座相连的山峰,冰川公主因为思念雪山王子而终日流泪,最终形成了道道冰川……
壮美的冰川,美丽的传说,吸引了无数登山爱好者。然而对北京姑娘楼静来说,这趟登山之旅却成了她的不归路。
女儿魂断雪山
楼静(化名)是一名热爱登山运动的半专业登山队员,2008年7月4日,她随登山队进驻海拔4430米的登山大本营,一直在此海拔高度以上的山上进行训练、修整、适应、攀登。7月18日,楼静随队登顶7546米的慕士塔格峰,随后下撤到大本营,当晚还参加了队里举办的登顶成功庆祝活动。
次日凌晨,队员们进帐篷休息。至早上10时左右,有队友叫楼静吃饭没回音,该队友认为一定是楼静前一天登顶太累了,还在睡觉。一个半小时后,该队友再去叫她起床,仍无动静,打开帐篷一看,才惊讶地发现楼静已失去知觉,便赶紧同队友对楼静实施了40分钟的人工心肺复苏,但楼静仍没有复苏的迹象。队友们随即将楼静送往临近医院。医院抢救后宣布楼静早已失去生命体征。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楼静“在低氧环境活动后出现缺氧致呼吸及循环功能紊乱并作用于心脏,引起呼吸及循环衰竭死亡”。
父母遭拒赔打击
得知女儿意外去世,楼静年逾花甲的父母痛不欲生。然而人死不能复生,不幸中的万幸是,登山前,组织此次活动的乔戈里高山探险服务公司为参加登山活动的全体队员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畅游神州”境内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身故险种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这30万元的保险赔偿对保障楼静父母晚年生活安康可谓至关重要。因此在料理完女儿的后事后,楼静父母便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慰问探访费用险种的保险金8000元,却以“楼静所遭受的保险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这让楼静父母完全无法接受,因为楼静的身体一向非常健康,曾多次登上海拔7000米以上的山峰,而且此前3年从未检出心脏有任何问题。据一名程姓男队友反映,楼静身体健康,体能状况处于全队中等水平,在攀登慕士塔格峰的整个过程中无明显的劳累、不适。楼静的死不属意外事故还能算作什么呢?于是楼静父母便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在诉讼开始阶段,保险公司首先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且其中含有以被保险人死亡为条件给付保险金的条款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那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呢?
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类似撞大运的特点),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易引发道德风险。比如A给B投保了高额寿险,A有可能会为了获取死亡保险金而故意杀害B。为此,《保险法》对死亡保险合同做出了许多特殊规定,除了满足最大诚信、保险利益等合同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当满足被保险人同意的规定。
2002年颁布的《保险法》第56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即这种同意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表现出来,才可能达到法律对有效合同的评价标准。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诸多争端。比如在一切团体险和附加险的投保中,投保人虽然获得了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其投保死亡保险,但却没有获得书面认可,被保险人一旦死亡,保险公司总是会以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签字而作为拒赔理由,原本为遏制道德风险而生的法律规则反而沦为保险人推卸责任的堂皇借口。
可如果没有投保人签字的保单都无效的话,那岂不是几乎所有卖给这些驴友的保单都可以视为无效了吗?因此2009年颁布的新《保险法》第34条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在新《保险法》的体系下,死亡保险合同仍然需要满足同意权规则,但同意权的行使将不再以书面形式这种严格的格式要求为限。因此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权规则将无法再成为保险人主张合同无效的正当理由。
可能考虑到这一因素,在本案最后诉讼过程中(此时已是2009年),被告保险公司转而表示对合同效力不持异议,因此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死因是否“不可预见”?
尽管合同有效,但被告保险公司依然拒绝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所称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事件,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而楼静的死亡原因却是因为缺氧而致被保险人呼吸、循环系统紊乱,而缺氧是可以预见的,并非不可预见,且楼静死亡是因为多种原因导致的,因此该死亡事件不在承保范围。
楼静父母对这种解释显然不能接受。原告代理律师郭玉涛表示,楼静因缺氧直接、唯一地导致突发性死亡,缘何出现缺氧,原因并不明确,但毫无疑问非本身疾病、更非本人意愿而致。此种死亡情形极为罕见,楼静作为半专业登山队员,身体条件、登山技能良好。且在海拔4430米的大本营及以上高度连续生活了15天安然无恙,因此楼静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会死于此种死亡原因。楼静的死亡符合保险业内关于“意外死亡”的普遍定义与理解,构成被告承保的意外身故保险事故。
主审此案的上海浦东法院法官张文忠认为,依据日常生活经验,除非特殊身体健康原因,一般人士对于高原低氧环境在短期内是可以适应的,楼静不仅经过高原登山专业训练,而且也具有多次高海拔登山的经历和经验,其出现高原缺氧致死的几率应不高于普通人士。况且,楼静的死亡不仅是发生在其高海拔环境中正常生活了十多天之后,而且更是发生在登山过程中的海拔相对较低的大本营中。因此没有明显证据证明楼静的死是可预见的。楼静的死应该符合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事故”。
基于这样的判断,浦东法院最后裁定原告胜诉。被告保险公司需向原告楼静父母支付赔偿保险金30万元。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楼静的在天之灵恐怕也能安息了吧。
法官点评:应预防保险人道德风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 张文忠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先是以楼静的死不属于意外事故,不属于承保范围而拒绝理赔。然而本案事实清楚,原告证据充分,这一观点显然难以自圆其说,但保险公司曾以被保险人没有签字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值得消费者注意。
在商业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无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的现象十分普遍,如企业为职工统一购买的人身保险,自发组织的小团体旅行统一投保的人身保险,大部分的合同附赠保险也设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条款,可很多被保险人都没有在附赠的保险合同上签字。根据旧版《保险法》的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可以轻易主张合同无效而豁免赔偿责任,一项原本遏制投保人道德风险的规定却纵容了保险人更大的道德风险。
新《保险法》降低了同意权行使的形式要求,删除了“书面”二字,纠正了实践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的问题,无论是从利益平衡角度还是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角度都显得更加公平,无疑是消费者的一大福音,这也有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发展。
但对消费者来说,还是应该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在投保时以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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