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双鸭山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化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双鸭山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符合提取范围第6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且有效证明在半年内发生的可以提取,逾期不予办理。

  符合提取范围的第2、3、4、7项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符合提取范围第5项规定的,累计提取现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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