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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更新时间:2017-08-25 17:55
  【摘要】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无论是对于参保群众还是对于社保基金而言,其引起的危害都是不可估量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东莞市社保局联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严查社保冒领骗保行为
  根据人社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依法加强对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坚决打击和震慑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东莞市社保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基金运行安全有效。但是,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利益,侵害了社保基金安全。社保部门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则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检察院移送。

  冒领骗保要闯大祸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凡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一律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除此之外,2014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首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目前东莞地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及情节严重程度,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人将可能被处以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单处犯禁、没收财产等刑罚。也就是说,今后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达到6000元以上的自然人,将受到相对应的刑事责任。

  举报有奖
  为鼓励群众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市社保局将按查证属实且及时得以追回的社保基金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具体奖励办法如下:(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现金500元奖励;(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现金1000元奖励;(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现金1500元奖励;(四)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现金3000元奖励;(五)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金额在10万元以上,给予举报人现金5000元奖励。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传真、信函或来访等方式,向市社保部门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并提供具体线索。举报电话及传真:22388156,举报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168号社保大楼监察支队,邮编:523129。

  慧择提示:社会保险基金具有保障广大参保人基本生活的功能,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产生威胁。东莞市人社局和执法部门协作,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对违法犯罪者将严惩不贷。广大市民如果发现有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者,应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积极承担维护基金安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