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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确13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更新时间:2015-08-14 16:44
  【摘要】为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近日,四川省人社厅与公安厅展开合作,建立行刑衔接制度,明确列出13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并表示欺诈行为涉及金额超5000元以上,将对其进行法律追究。

  四川省在打击社保欺诈行为,保护社保基金安全上再出重拳。7月23日,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公安厅对外发布消息,双方已建立起行刑衔接制度,明确13种具体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并规定这些行为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就向公安机关移送。这是四川省首次明确具体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以及移送公安机关的金额。

  13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包括: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慧择提示:以上列明了四川省明确规定的13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广大参保人发现违法分子采取如上介绍的行为后,应立即向执法部门举报。广大参保人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相关部门一起,共同维护社保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