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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明确规定13种社保欺诈行为

更新时间:2015-08-10 09:23

  【摘要】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总体安全有效运行,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出现一些社保欺诈行为,社保欺诈损害了居民的利益。于是四川省已经明确规定13种社保欺诈行为。

  社保欺诈一:
  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保欺诈二:
  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保欺诈三:
  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保欺诈四:
  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保欺诈五: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保欺诈六:
  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社保欺诈七:
  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社保欺诈八:
  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社保欺诈九:
  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社保欺诈十:

  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欺诈十一:
  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欺诈十二: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社保欺诈十三:
  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慧择提示:四川省在打击社保欺诈行为,保护社保基金安全上再出重拳。明确13种具体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并规定这些行为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就向公安机关移送。这样就能很好的应对社保欺诈,减少社保欺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