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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住院津贴保险保障内容

更新时间:2010-05-28 15:50

  华泰住院津贴保险保障内容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条款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六十日后(续保者不受六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按照本附加条款中列明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自第四天起算,不含前三天)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收入津贴保险金。 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保险人一次或累计支付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可选保险责任:

  1.癌症住院医疗津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90日(续保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后因初次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每日癌症住院医疗津贴金额与实际的、必要的、合理的住院天数的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癌症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九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2.重症监护津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三十日规定的限制)罹患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每日重症监护津贴金额与实际的、必要的、合理的住院天数的乘积向被保险人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同一次住院给付天数不超过三十天,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六十天。

  3.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90日(续保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后罹患疾病,经医院诊断在住院期间必须施行手术治疗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所附“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的规定,按该手术项目所对应的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对应保险金额给付住院手术医疗津贴。

  如被保险人所施行的手术不在“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所列范围内,保险人将根据手术所属科别和手术部位参照“住院手术津贴等级标准表”中相近项目确定给付手术医疗津贴等级,但给付金额不超过该科手术最高津贴的50%。

  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施行多次手术的,各次手术可累计给付,但每年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该项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因一次手术涉及多个手术项目时,按各手术项目中等级最高之标准给付,不可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