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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更新时间:2010-05-28 15:30

  华泰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醉酒;

  6.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1.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1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3.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2.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3.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7.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8.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该交通工具期间;

  9.旅客双脚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旅客一脚离开交通工具之后。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医疗费用责任:

  1.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2.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3.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

  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5.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6.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7.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8.因医疗事故、医疗意外及并发症增加的医疗费;

  9.本条第一、二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2.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3.被保险人因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4.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5.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6.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7.本条第一、二款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第十条 其它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