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灾难赔偿中的“无过错责任”
根据国家防总的最新统计显示,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发生洪灾,截至上周四的下午,已造成了536人死亡,137人失踪,受灾人口4437万人。
天灾不可料,人祸当可防。部分地区自然的洪水虽已逐渐退去,但一个更深入的问题却浮出水面:国家及其代理人———政府在灾害管理如赈灾过程中,如何行使全面责任?
提到赈灾,传统的认识是“募捐物资”、“发放救灾物资”,事实上,这种单纯的“救济”并不能进行有效的灾害管理,更不能有效预防灾害的发生。
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对各类自然灾害有预测和防范的责任。倘若管理失职(行为失当或者无所作为),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乃至法律责任。灾害管理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庞杂,范围极为广泛,其中,中心议题是政府明确的角色定位。对于中国的灾害管理而言,当务之急是界定政府的法律责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政府对灾害才能实施科学、系统和长效的管理。
政府首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现代法治国家在灾害管理方面普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国家没有对公民实施直接的损害,只要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欠缺,客观上对公民造成损害,国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韩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我国在水害等灾害法方面,也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政府向每位遇难者提供25万到400万美元不等的国家赔偿,外国遇难者在家属赔偿待遇上与美国人相同。具体的数额则是根据每名遇难者亲属遭受的不同经济损失计算得出。如果接受这些赔偿金,遇难者亲属将放弃向美国政府或公司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但仍可保留向直接责任人起诉的权利。美国政府提供的国家赔偿就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赔偿”。
现代法治国家强调政府在灾害管理中的无过错责任,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国家及其政府是为人的存在而存在的。正是因为充分认识到个人的弱小与无助,人们才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自由和财富,组成了国家,共同抵御各种自然的和来自人类自身的危险和灾难。国家有责任穷尽一切办法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个人不再是听天由命自生自灭的个体。
强调政府的治理责任,强调政府对民众的责任,政府才有可能从传统的“恩德政府”向现代“责任政府”转变,从而防灾于未然。
我国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强调的是政府的过错责任,因其一般有前提条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为此,笔者建议尽快修改《国家赔偿法》,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将政府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尽快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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