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进一步保障广大
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近日乌海出台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以更好地发挥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扶持效应,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
(一)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小微企业界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以乌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大额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年30元,失业保险补贴2%。
对于单位或个人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以及欠缴、中断缴纳和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均不予补贴。
慧择提示:乌海出台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在补贴对象、补贴期限以及补贴标准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携带相关证件进行补贴申报,以保障自己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