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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死亡保险费分配

更新时间:2017-08-25 21:06
  【摘要】关于死亡保险费分配的问题,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参保者有不同的家庭身份,因此其分配可能就针对其不同的家属,下面就具体的介绍一下。

  死亡保险费分配 工伤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
  给付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分范围
  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死亡保险费分配 案例
  部分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2000年5月17日林某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约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其中,妻子受益比例为4/10,而两个儿子各为3/10。
  2001年,林某的大儿子由于车祸去世,留下妻子和一个女儿。2006年8月11日,林某从高处摔下死亡。林某的二儿子、妻子以及大儿子的妻子均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就林某大儿子和三儿子是否能作为受益人,以及这一部分保险金应当如何分配发生争议,并诉诸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大儿子因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该部分保险金应当作为林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按照相应关系获得继承。
  案例分析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受益人,对于人数没有特别限制,如果只指定一个受益人,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其保险金当然地归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所有。
  如果保险合同存在数个受益人的情况时,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的那部分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一般来说,在保险合同中,通常可以约定多个受益顺位,每个顺位内部都有不同数量的受益人,每个受益人的受益比例可以单独指定,如不指定则按均分处理。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三种分配方式:均分、比例、顺位。其中,均分是指保险单上所有列明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比例是指保险单上指明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比例;顺位就是指只有在位于前面的受益人身故的情况下,后继受益人才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排位在前的受益人生存,则保险金归他一人所有。
  因此,如果投保人是选择了顺位的受益方式,则部分受益人先死亡并不产生什么影响,排位在前的受益人可以领取全部保险金;如果选择的是均分的方式,当部分受益人先行死亡的,保险金由余下的受益人平均领取。
  但是,当投保人选择的是按比例来受益的情况时,如果部分受益人先行身故时,他的那部分保险金该如何在余下的受益人之间分配呢?那部分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继承,还是由生存的受益人按一定比例领取,或者是由其他受益人均分其保险金呢?
  此案中的分配方式属于比例分配,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不过,按照我国保险法专家的观点,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请求保险金的情况有三种,上述部分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部分受益人享有受益权的情况不属于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不能将丧失受益权的部分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于部分受益人是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所以他并没有取得这个既得的权利,当然他那部分保险金也就不可能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还有的赞同死亡受益人的那部分保险金在余下的受益人之间平均分配,譬如学者施文森教授认为,被保险指定受益人,除非保单上有特别规定,否则,保险金应由全体受益人平均分享。受益人中的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其应得部分平均分属于其他受益人,而不是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同样也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因此,在本案中由于保单上注明是按比例来受益,则当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他的那部分保险金在余下的受益人之间按照原来的受益比例来分配。所以,本案中被保险人的大儿子与三儿子都不应获得保险金,而本该属于大儿子的那部分保险金应该在被保险险人的妻子和二儿子之间分配。

  慧择提示:上述内容就是对于死亡保险费分配问题的一些介绍,如果有这方面疑问的朋友,不妨阅读一下上文进行了解一下,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