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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0-02-04 11:26

       共同海损费用包括为了共同安全而支付的费用(如救助报酬)以及某些为了安全续航而支付的费用(如在避难港修理船舶单独海损损坏所发生的港口费用、货物损失费用、额外燃料与物料费用以及船员工资及给养等)。尽管共同海损牺牲也需要修理,但是修理共同海损牺牲(如有意搁浅造成的船舶损失)的费用只是有助于确定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该修理费不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救助报酬。  
2)避难港费用。避难港是指船舶意外事故、共同海损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基于共同安全或者为了安全续航修理船舶所需驶入或者停留的港口。避难港费用分为以下四种:港口费用、货物操作费用、船员工资、给养、与燃料、物料费用以及避免或者减轻环境污染费用;
3)临时修理费用。临时修理应符合两个条件:船舶的修理是为了安全完成预定的航程;船舶所做的修理一般在航程终止后即予拆除,以便进行永久修理,因此临时修理是为了安全续航的一种暂时措施。其修理意图仅仅是使船舶适航,以完成航程,而不在于增加船舶的价值;
4)代替费用。指为节省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追加费用,它可以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代替费用与被代替费用只能是费用而不能是灭失或损坏。常见的代理费用有四种:临时修理费用、船舶拖带费用、转船费用、船舶载货入坞的追加费用;
5)其他费用。包括共同海损垫款保险费、船货共同海损检验费用、共同海损垫款的利息与手续费以及共同海损理算费等均在实务中计入共同海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