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讯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制度简介

更新时间:2010-02-04 11:28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是指责任主体依法对所有限制性债权的最高赔偿额。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赔偿限额,适用于特定场合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请求的总额。所谓的特定场合,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即“一次事故”。  
        关于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仅适用于300总吨以上且非从事沿海作业、沿海运输的船舶。对于300总吨以下的船舶及从事沿海作业和沿海运输的船舶的责任限额,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此外,对于20总吨以下的船舶,由于其不是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因此应按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按实际损失赔偿,不存在责任限额。
  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一般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关于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基本上与《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规定一致,但对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还有一个相互索赔的冲抵问题。相互索赔的冲抵,是指在当事人双方互为责任人和索赔人的情况下,责任限额是分别适用于各自的索赔还是仅适用于双方的索赔额的差额问题。我国《海商法》适用的是“先冲抵,后限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