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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已经印发

更新时间:2015-05-11 14:01
  【摘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群众比较关心的,也是希望迫切实施的,据了解,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印发《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将会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调整。

  本报北京5月9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根据要求,201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达到人均120元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支付比例达到50%,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

  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90元。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80%、70%和75%。截至2014年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省份,有16家保险公司在27个省份承办大病保险,覆盖约7亿人口,大病保险患者实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患者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基本医保制度的保障效应进一步放大。

  2015年,我国将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加快推进和完善基本医保市级统筹,鼓励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稳步推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制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筑牢重特大疾病保障网。

  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出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制订的程序、依据、办法等规则。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

  慧择提示: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能够为很多人带去保障,尤其是为有重疾的家庭减去很大的医药负担,切实发挥托底救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