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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需要重点关注

更新时间:2015-06-10 13:09
  【摘要】虽说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目前正在建立,但是其速度却是非常缓慢,目前仍停留在试点阶段,而地震却是不等人的,所以应当把巨灾保险当做当前最重要的一件事来做。

  每次发生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会向前推进一点点,目前巨灾保险的最新进展仍然停留在试点阶段。

  早在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就明确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在此之后,无论是学界还是保险业界,都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充满了期待,但由于地震造成的损失非常巨大,在缺少国家层面的制度安排下,巨灾保险制度一直踯躅不前。

  在一位保险专家看来,巨灾保险制度迟迟未“落地”,并不在意料之外。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关于尽快推出巨灾保险制度的消息就不绝于耳,他则认为五年之内不可能实现。五年时间过去了,巨灾频发,巨灾保险依旧在传言中出现,未见“落地”。

  实际上,无论是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数据的积累和国外成熟经验的借鉴来看,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都已经具备了形成较为系统和可行方案的条件。但为何总是呼之难出,这其中难以协调是根本原因。商业保险定价和运作的基础是大数法则,但巨灾保险则无法遵循,一场灾难可能会吞噬掉一个保险公司十年甚至二十年的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单独运作巨灾保险实属不可能。在国际上通用的规则是,一定要有政府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国家财税的扶持。鉴于我国情况,巨灾保险的多头管理和平行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决定我国巨灾保险必须实行“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方式,即由国务院发出指令,指定职能部门牵头制定巨灾保险法规。

  如今,巨灾保险顶层设计已经完成。随着去年保险“新国十条”的疾风劲吹,巨灾保险也从默默静待变为跃跃欲试。“新国十条”明确包括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同时,还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建立核保险巨灾责任准备金制度,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

  此后半年,地方版“新国十条”纷纷出台,其中对巨灾保险的筹谋也成为规定动作。如“广东版”提出,针对广东自然灾害多、防灾救灾工作压力大的实际,充分发挥保险防灾减损和经济补偿功能,建立符合广东实际的巨灾保险制度,并以此为重要手段,完善广东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浙江版”提出,针对该省台风等自然灾害多发的情况,积极争取国家巨灾保险政策支持,采取政府主导、财政支持、保险机构运作的方式,开展区域性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今年,巨灾保险亦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而对巨灾保险的各种探索也在积极进行之中。

  4月初,上海保监局联合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市气象局共同组建巨灾保险课题组,正式启动上海巨灾保险研究项目,研究部署巨灾保险课题研究相关工作。4月中旬,由45家符合条件且有明确加入意愿的财产保险公司组成的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正式成立,这是保险业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开展的有益探索,推动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先行先试,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坚实的一步。

  尽管社会对巨灾保险的推进速度总是不满意,但正如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言,这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巨灾保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又符合实际需要并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有法学专家提出,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的规律和主要巨灾的类型均有所不同,因此,不宜采取综合立法来统一规定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而应当针对发生较为频繁、造成损害后果比较重大、影响程度巨大的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各项巨灾,分别制定单项灾害保险法,专项规定相应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并根据各项巨灾发生的规律确立有针对性的巨灾保险规则。

  而当前这一进度完全符合中央改革办的规划。2015年,将走出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第二步,重点是推进立法保障、建立核心机制,在总结深圳、宁波等试点情况后,争取在云南、广东、四川、陕西等地启动巨灾保险试点。2017年年底前,将完成巨灾保险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2017年至2020年,将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

  慧择提示:地震是不等人的,而它带来的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应该及早的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使人们能得到保障,而它的建立虽说不能一下子就完成,但也应该重点关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