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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更新时间:2017-08-26 11:54
  【摘要】在自然灾害发生过后,其巨灾保障主要依靠政府救助,这根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而去年保险“新国十条”对于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经作出了明确部署,期待它的完全建立。

  近年来,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已受到各方面关注。尤其在汶川、雅安、玉树等大地震过后,更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特别是去年保险“新国十条”对于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可以说,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对于保险业具有里程碑意义,这将标志着我国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制度安排,意义非常重大。

  今年2月,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部署2015年工作目标时提出,将重点推进巨灾保险立法保障,建立核心机制,在总结深圳、宁波等试点情况后,下一步争取在云南、广东、四川、陕西等地启动巨灾保险试点,争取到2020年将巨灾保险制度逐步纳入防灾减灾工作当中。

  4月16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地震共保体”)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保险业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开展的有益探索,推动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先行先试,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地震共保体是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提供地震保险服务、参与灾害损失分担的重要职能,具有改善居民保险保障需求、提升保险业协同运营管理能力、增进国家灾害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对于制度最终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上,巨灾保险制度作为非常复杂的经济保障与风险管理制度安排,涉及广泛众多的利益群体,其成功建立依赖于众多的主客观因素,如国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巨灾损失历史数据的积累和风险图制定等。对此,中国保监会副主席王祖继近日也表示,作为综合性保险,巨灾保险需要逐步推出,预计先推出地震保险,全国系统化推出尚需一定时间。目前地震保险的条例正在研究中,建立巨灾基金还需要依赖于财政支持、保险业保费积累等。

  慧择提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险业来说非常有意义,这也标志着我国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的制度安排,将更加有利于巨灾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