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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后如何续接保险?

更新时间:2015-04-13 13:15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职工因各种原因辞职是很常见的现象,但有些人对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后如何续接保险这个问题非常关注。那么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后该如何续接保险呢?

  近日,有市民向媒体人询问如何办理离职后各种保险的接续。为此,媒体人采访了相关部门。

  李先生在某事业单位工作,妻子因工作原因南迁,李先生欲在南方某市寻找新工作或是做些生意,但对如何接续各种保险不太清楚。他说:“虽然妻子在南方某市的新单位无法安置我的工作,但两口子肯定不能两地分居,我决定在那个城市重新找份工作或是做点生意。我在本市的某事业单位已经工作了二十余年,养老保险什么的以前从未操心过,现在估计得辞职,最关心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能不能接续,如何接续?”

  就李先生提出的问题,媒体人来到市机关失业保险局、市医保局咨询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市机关失业保险局工作人员告诉媒体人,职工辞职后接续保险一般按照下列流程办理:首先出具原单位开出的各种辞职手续和档案;第二按照规定将档案送市人才服务局存档;三、从辞职日算起,按流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缴费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流动人员退休待遇。

  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告诉媒体人,像李先生这种辞去职务续接医保的情况,由于“身份”的改变,医保的待遇和缴费情况也不一样。如果李先生辞职后有了新单位,新单位将继续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如果是自谋职业,李先生应该带原单位出具的各种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办理医保转移、续接。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医保的办理、转移、续接都必须在离职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媒体人查询了相关规定,其中与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后如何续接保险的有关规定如下:一、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政策原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从成为流动人员之日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成为流动人员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流动人员原在城镇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慧择提示: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后是可以续接保险的,但需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以上小编为大家介绍了续接保险的流程,大家可以根据具体流程进行续保,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