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从
职业年金提出后,对于它的争论有很多,而且还有人觉得不公平。对此并不是没有解决的办法,可打通商业
养老保险作为保障。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消息甫出,市场便有“显失公平”的声音。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回答媒体提问时曾提到,“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引导企业年金更快地发展,使更多的企业职工能够不但有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而且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补充保障,这样有利于整个社会公平。”
目前为止,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企业年金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年金的有关新规定,不仅个人缴费部分延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投资收益进入到个人账户的部分也是延交个人所得税,这都是积极的信号。
因此,市场对于职业年金建立后,企业年金未来将迎来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期待。
长期跟踪企业年金的江苏保险业理论研究专家库成员曾海军告诉笔者,虽然企业年金制度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上限8.33%(十二分之一)大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8%,但是在实践中,大部分企业执行的缴费比例为5%。原因在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09年出台《关于补充养老
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缴费税前列支的比例是5%。
他认为,缴费比例的差异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的不公平,国家有必要提高企业年金缴费税优比例,至少向与职业年金看齐,并随职业年金的调整而调整。
税收优惠的配套亦将是撬动企业年金扩大规模的又一个有力的杠杆。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胡继晔告诉笔者,《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是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
按照养老保险三支柱的理念,职业年金是第二支柱,商业养老保险是第三支柱,而这次制度设计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打通,为商业养老保险未来的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想象空间。
看好职业年金推出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胡继晔也认为下一步需要重点考虑职业年金基金积累后的监管问题。他告诉笔者,欧盟有很好的先例,其职业年金由“保险与职业年金监管局”监管。换句话说,欧盟已经将职业年金提到了与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监管同等重要的位置。目前在欧盟层面有多个职业年金监管指引,这些指引经过国内的立法程序成为法律之后,可以使得欧盟各国监管职业年金以确保其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这些都可以作为我国可供借鉴的经验。
慧择提示:职业年金的提出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尤其是当前我国养老金压力过大的情况下,如果它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是可以随之进行一些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