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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提升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更新时间:2008-11-06 09:39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满十年及其以上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满一年不足十年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从9月1号开始,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月304元和266元提高到每月368元和322元,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进一步保障。